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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增强中心的凝聚力,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文旅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临沂市兰山区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中心的主体和基础。本中心将坚持“会员优先、会员优惠”的原则,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临沂市兰山区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由会员服务部具体执行。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等受本会委托后可协助开展会员发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会士和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一般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五条  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中心并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传统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中心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资格

(一)学生会员

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传统医药工作者;热心和支持中心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工作者。

(三)会士

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在传统医药领域有卓越成绩或为中心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本中心会士。

(五)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中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中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应邀参加中心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办法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资格

(一)一般团体会员单位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与本中心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中心活动,支持本中心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传统医药人员的医疗、教育、科研、药品生产以及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传统医药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单位(至少有一人在本中心任理事或以上职务),可申请成为本中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对本中心提供的服务享有优先和优惠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个人会员有权优先获得本中心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单位会员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中心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科学普及、咨询评价等相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中心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七)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

(一)由个人通过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网站提出申请、缴纳会费;

(二)会员服务部进行资格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员资格生效。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

1、由单位通过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网站提出申请,并邮寄入会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会员服务部审核;

3、通过审核、批准并成功缴纳会费者,会员资格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延续及个人资料更新

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会员资格相应延续,缴纳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会员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守创传统医药文化传承发展中心网站更新。

 

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会费按届收取,每三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200元/年;

2.   学生会员、会士:免收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一般团体会员单位:10000元/年;

2.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3.   会费按届收取,每三年一届。

第十六条  会费用途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本中心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七条  会费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费统一票据》,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配有专职人员,会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中心会员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经会员服务部审核备案后完成退会,会员资格及获得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已退会会员如重新入会时,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会员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奖励

会员在参与中心活动及推进传统医药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可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处分

(一)会员有以下情形时,中心可对其予以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者;

2、违反本中心章程、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会员义务,对本中心的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二)当会员发生以上情形后,由本中心办公室委托内部相关机构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由会员部研究并作出相关决定。处分分为警告和开除会籍两种(开除会籍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本中心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提交本中心办公室。

(三)常务理事会接到申诉后,可责成内部相关机构就会员违规及处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最终处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中心办公室。